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81民初1338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新波,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婕,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中路煤炭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51643460F。
法定代表人:万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8月3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