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4284号
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窑前社区榨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22519454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中路煤炭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51643460F。
法定代表人:万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8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公司银行账户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831元,户名: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账号:36×××99,开户行:建设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
二、冻结被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8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何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