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3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中路煤炭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51643460F。
法定代表人:万月,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景泰凤凰城17栋1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7TBRA0N。
法定代表人:李秀玉,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楼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900D。
法定代表人:孙伯儒,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1003执64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潘 丽
审判员 乐武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艾乐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