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143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新波、万婕,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51643460F,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中路煤炭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万月。
被告:张立新,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张立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徐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