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02执24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L03866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848486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0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8985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