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02民初480号
原告:江西省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L03866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03月08日出生,住所: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09日出生,住所: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08日出生,住所:抚州市临川区。
江西省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448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4483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