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323民初232号
原告:竹山县天浩工程机械部。住所地:竹山县城关莲花村九组。
经营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1992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山县天浩工程机械部与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竹山县天浩工程机械部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竹山县天浩工程机械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县天浩工程机械部撤回对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竹山县天浩工程机械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