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2800号
原告:***,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
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综合楼五楼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88233023G。
法定代表人:刘艳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义乌小商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80929573P。
负责人:宋艳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被告双方在本院审理期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4元,依法减半收取2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