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2民初829号之三
原告: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塔尔塔吉克民族乡巴格艾格孜村2组1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燕,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皮拉勒乡依克其力村5组221号。
负责人:胡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益东,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刘艳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何益东、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何益东、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案件申请费1115元,由原告阿克陶县两河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 鑫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雨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