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3828号
原告:武汉市鑫丹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中份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M5L0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82330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鑫丹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鑫丹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鑫丹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