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11971号
申请人:甘某某。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甘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甘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书,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名下价值616045.16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甘某某提供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并于2024年10月21日交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名下价值616045.16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600.23元,由申请人甘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