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鼎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5322太仓市浮桥镇通盛水泥制品厂与苏州鼎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5322号
原告:太仓市浮桥镇通盛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老闸三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NMGAB7W。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鼎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仓路2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548957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浮桥镇通盛水泥制品厂与被告苏州鼎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按规定需补交4550元诉讼费至本院指定帐户,并明确如不按期交纳或不按期将缴费凭证送交本院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原告未按本院要求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及交付缴费凭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浮桥镇通盛水泥制品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太仓市浮桥镇通盛水泥制品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沈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