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2642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梦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立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鼎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仓路2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其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环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
原告***与被告苏州鼎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
人民陪审员 吴巧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