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鼎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2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审第三人:苏州鼎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仓路2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其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州鼎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7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亚玲
审 判 员 陈 婧
审 判 员 蒋 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裴国强
书 记 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