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太民诉保字第0004号
申请人苏州鼎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鼎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156万元或相应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56万元或相应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