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通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3民初2419号
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霞飞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玥,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通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怡和大厦12层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通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已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院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在法律充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4元,由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