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27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和平**家村(城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何刚。
委托代理人:何进,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立案执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致使申请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债权143555元(利息另行计算)未能受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众汽车牌贵D×××××、江铃牌贵D×××××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车辆系动产,无法实际控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愿发布悬赏公告、进行审计及对被失信人提起自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为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
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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