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27民初1744号
原告:冉启生,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贵州黔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崔家村。(城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何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职工。
被告:***,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启生与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冉启生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启生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冉启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