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德江县通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27民初1152号
原告:德江县通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北工业园区武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家村。
法定代表人:何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江县通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德江县通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已收到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安装费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江县通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德江县通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