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27执1281号
本院立案执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967047元。执行程序中,经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在2022年1月30日前将案号为(2021)黔0627执1281号所有贷款、违约金、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全部兑现给申请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2、如到期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未履行,则将承担相关法律后果;3、如到期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有其他工程款拨发,如金额超过100万元,将优先考虑支付给申请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4、申请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设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本案(案号为(2021)黔0627执1281号将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且本案继续冻结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工商账户、银行资金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工程款4990961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则恢复本案执行。由于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7执128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绪文
书记员  田浩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