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苑东街1号C幢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200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贵州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所涉工程项目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故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魏 明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