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1751号
原告: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苑东街1号C幢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
被告:成都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怡新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杨可。
原告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承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