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执保2089号
申请人: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苑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敬,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
负责人:傅亚松。
申请人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价值114万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14万元。担保人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价值114万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14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