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91民初1184号
原告:镇江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架鼓山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被告:常州三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斜桥巷10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三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镇江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