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丹徒新城宜城。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
申请人执行人镇江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镇裁字第3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2日,镇江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执行人镇江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仲裁委员会(2016)镇裁字第324号裁决书]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镇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