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4488号
原告:江苏易通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911628285,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吉海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中相,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13500560XG,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季昌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丹阳市珥陵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181014486873G,地址丹阳市珥陵镇。
负责人:杨秋竹。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网娟,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和成,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易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丹阳市珥陵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
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易通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7元、保全费3277元,合计7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