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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易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037号之一
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1075W。
法定代表人:季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友谊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911628285。
法定代表人:吉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与被告江苏**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瑞盛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盛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407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7元,保全费1770元),由瑞盛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