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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易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易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辖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易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友谊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吉海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
上诉人江苏易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71民终16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耀君
审 判 员 周利一
审 判 员 戴 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安之
书 记 员 邵璐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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