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财保51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郭兴,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086635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264687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兴、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2022年5月11日申请人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查封被申请人***、郭兴、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远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