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保163号
申请人:**,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
号码×××20,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086635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264687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2)鲁0811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新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