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1民监3号
监督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
原审被告: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086635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鲁1721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曹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21日以曹检民监字[2022]6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