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1民监3号 监督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 原审被告: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086635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鲁1721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曹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21日以曹检民监字[2022]6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