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983财保92号
申请人:渤海新区洪艳商务咨询服务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乐府江南30号楼6单元202室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92MA0GBLL53C。
经营者:***,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金都郡府公寓1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GLRHD4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086635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渤海新区洪艳商务咨询服务处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渤海新区洪艳商务咨询服务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所有的价值227880.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59元,由申请人渤海新区洪艳商务咨询服务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