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623号
原告: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曹邓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何伯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青野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明勤,总经理。
被告:山东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苑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
原告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聂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