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4执2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秋涛北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卓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坪山工业园区睦州大道522号-1-2幢。
法定代表人唐新成。
本院在执行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卓尔纺织有限公司(2016)浙0104执2631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2016)浙0104执2631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16)浙0104执263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施 剑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