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08民初616号
原告: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河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68381283。
法定代表人:周银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颉,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0197K。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
原告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100661.11元,并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20132元(按合同金额0.5%计算,自2019年10月30日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超过20%按20%计)。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长青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石材蜂窝板合同》一份,约定:中南公司向长青公司采购石材、过渡层板、铝蜂窝芯、背层板、胶黏剂、预埋螺母和高强度石材复合板,合同总价1727000元,数量及总价为暂定数,不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数量以实际工厂发货合格数量为准;合同签订生效后,中南公司支付长青公司30万元作为定金;进度款按批结算,每批货到现场,中南公司7天内支付该批货款总额80%,全部供货结束后30天内支付到已供货总额的95%,剩下5%作为质保金,于供货结束满两年后10天无息一次性付清;由于长青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合格,中南公司有权选择折价、退货、换货、拒绝验收和付款,同时,中南公司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处以乙方本合同总额0.5%的质量违约金;中南公司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付款,按合同总额的0.5%承担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长青公司向中南公司供货,于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10月19日共计向中南公司发货货值为2013222.2元,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后中南公司仅支付货款964638.7元,欠付长青公司95%货款中的947922.39元。后长青公司以中南公司欠付上述货款为由于2019年5月23日诉至本院。长青公司起诉后,中南公司又于2019年6月17日支付货款20万元。2019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9)浙0108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南公司支付原告长青公司货款747922.39元及违约金189584.4元。后中南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长青公司支付上述判决书所判决的应付货款及违约金共937506.79元。
现原告以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全部货款5%的质保金100661.11元为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石材蜂窝板合同、(2019)浙0108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及交通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南公司与长青公司签订的《石材蜂窝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货款总额的5%即100661.11元作为质保金,于供货结束满两年后10天无息一次性付清。长青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10月19日向被告供货,货款总额为2013222.2元,故中南公司应于2019年10月29日一次性付清质保金100661.11元,现中南公司逾期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每逾期一日付款,按合同总额的0.5%承担违约金,实属过高,现长青公司自愿调整为不超过欠付金额的20%,尚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质保金100661.11元及违约金2013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蔡智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徐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