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2659号
原告: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海河西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68381283(1/1)。
法定代表人:周银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玉带东二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巩琴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学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聪哲
书记员代 亚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