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青艾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某某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2659号
原告: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海河西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68381283(1/1)。
法定代表人:周银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玉带东二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巩琴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学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聪哲
书记员代 亚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