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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22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航天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3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江航天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宝能建材公司支付三江航天公司货款975000元;2.宝能建材公司自2021年11月30日起以每天975元(975000元×0.1%)的标准向三江航天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宝能建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三江航天公司明确违约金标准按每天0.1‰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一、宝能建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江航天公司支付货款975000元;二、宝能建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江航天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货款975000元为基数,按日0.1‰自2022年1月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三江航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50元,由三江航天公司负担550元,由宝能建材公司负担18000元。三江航天公司已预交的180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宝能建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000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宝能建材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本案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内容,也即撤销“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货款975000元为基数,按日0.1%。自2022年1月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江航天公司承担。 三江航天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宝能建材公司与三江航天公司签订的《天津宝能装配式建筑产业园xxx厂喷涂设备采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合同对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金标准有明确约定,即每逾期一天应按欠付金额的0.1‰计付,三江航天公司据此主张违约金依据充分。现无证据反映该约定标准过分高于因逾期付款行为造成的损失,宝能建材公司上诉请求免于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宝能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元,由上诉人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春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愉婷(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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