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6民初10793号
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开明路5号金冠大厦6层605、607室,现经营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恒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航天涂装公司)与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装配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江航天涂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能装配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江航天涂装公司诉称,2020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原告对天津宝能装配式建筑产业园PS厂喷漆房成套设备和无气喷涂机采购项目进行投标。根据被告投标文件第3.5.2条的规定,投标人需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2020年7月7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2020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中标通知书。2020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BNZP-HT-20200729-021的《天津宝能装配式建筑产业园PS厂喷涂设备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2、被告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间拆解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宝能装配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被告宝能装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原告三江航天涂装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宝能装配公司向三江航天涂装公司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三江航天涂装公司对天津宝能装配式建筑产业园PS厂喷漆房成套设备和无气喷涂机采购项目进行投标。
2020年7月7日,三江航天涂装公司向宝能装配公司转账支付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
2020年7月30日,宝能装配公司向三江航天涂装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
2020年8月17日,三江航天涂装公司与宝能装配公司签订《天津宝能装配式建筑产业园PS厂喷涂设备采购合同》,三江航天涂装公司已履行该合同。
三江航天涂装公司陈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宝能装配公司未向三江航天涂装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故三江航天涂装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宝能装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2020年7月7日,三江航天涂装公司向宝能装配公司转账支付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2020年7月30日,宝能装配公司向三江航天涂装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2020年8月17日,三江航天涂装公司与宝能装配公司签订《天津宝能装配式建筑产业园PS厂喷涂设备采购合同》。三江航天涂装公司已履行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现宝能装配公司应退还三江航天涂装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因此,三江航天涂装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
二、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3日起至该5万元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宝能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