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江博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久鼎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7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开明路5号金冠大厦6层605、607室,实际营业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久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久鼎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鄂0106民初10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北久鼎汽车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利息2958元(暂算至2019年10月25日),**履行利息777元(暂算至2019年10月25日),案件受理费988元,执行费815元,以上共计65538元。因湖北久鼎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久鼎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状况。 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五日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久鼎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两辆车辆和发现被执行人房产外,未发现湖北久鼎汽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久鼎汽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司法惩戒 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2020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久鼎汽车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财产查控及财产处置 1.2020年7月6日,本院以(2019)鄂0106执792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久鼎汽车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S×××××(车辆识别号:051494)东风牌汽车,查封期限至2022年7月5日。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本案不宜处置。 2.2020年7月6日,本院以(2019)鄂0106执7927号执行裁定书及(2019)鄂0106执792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久鼎汽车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S×××××(车辆识别号:014292)宇通牌汽车,查封期限至2022年7月5日。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本案不宜处置。 终本约谈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因本案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辆汽车,但本院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0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9)鄂0106民初10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法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递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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