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开明路5号金冠大厦6层605、6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抚顺仲裁委员会抚仲字(2019)第86号裁决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方式,仅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台车辆,此外再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