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保字第00084-1号
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鸡瑞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了(2015)***民保字第0008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宝鸡瑞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四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冉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