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广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广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永利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广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永利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07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崇商初字第0810号
原告无锡市广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街623号1916室。
法定代表人吴浩。
委托代理人朱依红,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永利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汉昌西街77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广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永利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济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济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为5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00元,由广济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