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广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广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布睿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50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广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3381255E,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6231916。
法定代表人:吴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树圯,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布睿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P0DPR7K,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高教区崇文路东平街**浩辰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爱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广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布睿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14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尚欠原告28160元,被告应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14160元,应于2020年2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14000元。二、如被告违反上述任何一期约定,原告有权就上述已到期及未到期款项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加付违约金3000元,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元,由被告承担,该项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2020年2月10日前将该项费用支付给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无锡市广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原址查无此公司,且电联无果”均退信。
2、2020年11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1月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11月7日、2020年12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0年11月5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江苏省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0年11月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7、2020年11月30日,本院(2019)苏0591执5548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曾前往布睿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走访调查,发现该公司早已搬离,不再经营。
8、2020年11月30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信息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布睿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数件执行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9、2020年12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1412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14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71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亚峰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