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523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执行人:信阳鑫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我院在执行***与邵荣旺、信阳鑫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3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信阳鑫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信阳鑫瑞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账户名称:新县人民法院
账号:41×××5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曾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竹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