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1312号之三
原告:刘志谦,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致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杰,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建设路紫金财富中心4#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56123624P。
法定代表人:廖桂英,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奕钦,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志谦与被告福建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志谦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志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志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志谦负担。
审 判 长  陈万华
人民陪审员  苏韦凡
人民陪审员  陈瑞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