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172号
申请人:***,男,1965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9152677XC。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新沙工业园三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民终10316号、(2021)鲁0124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曹文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