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执1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号,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新沙工业园三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号与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21)鲁0124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被告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号工程款75962.1元及利息(以75962.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至付清之日,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平阴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其未实际履行。
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零星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相应的财产。执行中,对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零星存款进行了冻结;本院至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号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号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号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22年6月7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76812.10元、利息3218.32元、案件受理费850元、执行费1052.18元、迟延利息2594.33元,本案未执结的标的额为:本金76812.10元、利息3218.32元、案件受理费850元、执行费1052.18元、迟延利息2594.3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曹文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董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