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37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信墨百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墨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5785305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信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赢牟西大街4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62854862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人山东信墨百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信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信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