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244号
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板桥路与银花路交汇处金联华府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059038839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恒信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赢牟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285486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驻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061968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信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信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山东恒信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债权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3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信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0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信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债权30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