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01民初2501号
原告:**,住临夏县。
被告:马某,现年40岁,住临夏县。
被告:甘肃明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马某、甘肃明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亚运